地方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04-25 【实施日期】 2002-06-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农林牧渔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4月25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4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和新机具,必须坚持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的程序。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其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推广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和具有地区适应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必须向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申报。对国家规定需要实行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管理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农业机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销售农业机械产品过程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