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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04-05 【实施日期】 2002-04-05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4月5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经审议,决定对《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下列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二、第七条修改为:“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年检,其解散或者被撤销、合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资质证书;分立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资质审查。”

三、删除第八条。

四、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建设监理业务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五、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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