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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农业投资条例》的决定(2002)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04-05 【实施日期】 2002-04-05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福建省农业投资条例>的决定》的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农业投资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4月5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福建省农业投资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福建省农业投资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经审议,决定对《福建省农业投资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农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占技术改造资金总额的10%以上。”

二、第八条修改为:“地(市)、县(市、区)财政对农业基本建设、农业科技三项费用、农业企业技术改造的投资在保持每年稳定增长的基础上,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具体比例;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各项农业事业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同时财政当年增收部分应划出10%以上用于农业。”

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社会各方面投资农业综合开发的,依法享受优惠待遇,依法开发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自有收入之时起还可以免交农业特产税一年至三年。”

四、第十八条修改为:“农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用于农垦、农牧、林业、水产、水利等农业企业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应用和设备的更新、改造。”

五、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农业综合部门和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编制用于农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的使用计划,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各级财政预算内农业资金是指: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业综合开发及各项农业事业费,农业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农业科技三项费用,农业科学教育事业费,支农周转金,以及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等直接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农业投资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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