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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决定(2002)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03-30 【实施日期】 2002-04-30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7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30日起施行。



                                         2002年3月30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决定
           (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交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决定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五条。

  二、第十五条之后各条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4月30日起施行。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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