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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2002)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03-29 【实施日期】 2002-03-29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物流仓储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6号)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已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2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
(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增加、减少或者更新车辆的,应当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变更办公地点和联系电话以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停运或者歇业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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