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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12-28 【实施日期】 2001-12-28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已于2001年12月28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28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开发区位于温州市龙湾区。”

二、第六条修改为:“开发区内不得兴办技术、工艺落后或设备陈旧的项目、污染环境而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兴办的项目。”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开发区的外汇管理、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等业务工作,由温州市有关部门或其在开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直接办理。”

四、删去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并享受省人民政府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在权限范围内给予的其他优惠待遇。”

六、删去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七、删去本条例中章的序号及名称。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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