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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8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8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11-23 【实施日期】 2002-01-01
【法律话题】 外资 【产业领域】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8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1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1月23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2001年11月23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法规名称修改为《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办法》。

二、在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后增加“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一句。

三、增加“台湾同胞投资于四川省内企业,投资比例占25%以上的,视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并享有同等待遇。”的规定,作为第三条第三款。

四、将第五条中“由省、市(地、州)人民政府”修改“由省、市、州人民政府”。

五、将第七条修改为:“台湾同胞在我省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其经营管理自主权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侵犯。
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随行家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的人身权利财产权依法受到保护。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不得对台湾同胞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六、增加“台湾同胞在我省投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给予鼓励,适当放宽限制,并享受有关优惠待遇。”的规定,作为第十条,以下序号顺延。

七、删去第十三条第(四)项中“和三峡开发区”几个字。

八、将第十四条中“收费标准视同本省同行同类企业”修改为“收费标准视同本省同类企业”。

九、第二十一条最末一句修改为“可依法汇回台湾或汇往境外”。

十、将第二十三条首句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享受下列待遇”。

十一、将第二十四条最末一句修改为“提供优质、高效、规范的服务”。

十二、将第二十五条首句中“指定专门投诉机构”修改为“指定或设立专门投诉机构”。

十三、将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十四、在第二十八条第三款首句前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删去该款末句中的“四川”二字。

十五、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应当做好有关台湾同胞投资的宣传咨询、投诉受理及纠纷调解等工作。”

十六、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办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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