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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工会条例》的决定(2001)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2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2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06-26 【实施日期】 2001-06-26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2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工会条例〉的决定》2001年6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6月26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重庆市工会条例》的决定
(2001年6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工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中的“区县(市)”均改为“区县(自治县、市)”。

二、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四十五条“单位逾期未交、少交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一句中的“或工会筹备金”。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工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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