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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自治区本级预算办法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内蒙古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七号 【效力...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内蒙古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七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0-10-15 【实施日期】 2000-10-15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七号)


  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自治区本级预算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15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自治区本级预算办法


(二000年十月十五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自治区本级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决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监督自治区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自治区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自治区本级决算;撤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三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自治区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方案的初步审查,并负责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要求编制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有关部门要及时批准预算、拨付资金。自治区本级预算的经常性支出按自治区一级预算单位编制,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按类别及重大项目编制,自治区财政对地方补助性支出按补助类别编制,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前将自治区本级预算草案全部编制完毕。


  第二章 预算的初步审查


  第五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对自治区本级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预算初审时,应当邀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有关组成人员参加。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及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自治区本级预算编制的情况,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自治区本级预算草案和上一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报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国家关于本年度编制预算的要求;


  (二)编制自治区本级预算的依据及说明;


  (三)上一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四)自治区本级预算收支总表、收支明细表(一般科目列到类、重要科目列到款),农牧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表并加以必要的说明;


  (五)政府基金预算收支总表,本级各预算单位收支表,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若干重大项目,按类别划分的中央财政返还和补助地方支出表,以及相关的说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及时对自治区本级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自治区本级预算草案进行初审时,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将采纳初审意见的情况书面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反馈。


  第八条 自治区本级预算草案初审的重点应当包括: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财政政策的要求;


  (二)是否真实、完整;是否体现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支结构是否合理;收入是否与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相适应;支出是否贯彻了保证重点的原则;


  (三)上年结余、中央财政返还和补助款项的安排使用是否合理;


  (四)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各项措施是否可行;


  (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批准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自治区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于当年七月至九月之间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接受中央财政返还或者补助款项后,应当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安排使用情况。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自治区本级预算调整情况,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自治区本级预算的初步调整方案报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提出初审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一条 自治区本级预算在执行中,收入超过预算,可将超收收入用于增加预算结余,也可以增加重大自然灾害救灾或其他必要支出。用于当年支出安排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年度内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作预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的农牧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项预算资金的调减,须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自治区本级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收支的进度情况;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和资金拨付是否足额、及时,自治区本级预算有无擅自调整及其变更情况;


  (三)依法征收应收的各项税收收入,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等自治区本级预算收入是否足额、及时征收入库;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体制,办理财政转移支付的情况;


  (五)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专款及国债资金使用情况;


  (六)自治区本级重要预算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自治区本级预算支出的重大建设项目执行情况;


  (七)为实现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批准预算决议的落实情况;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并审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交的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应当对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主要内容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送交落实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对部门、单位批复的预算,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国债资金、社会保障基金等重要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执行情况,有关经济、财政、金融、审计、税务等综合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及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自治区财政部关于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八条 在预算执行监督过程中,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责成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将专项审计报告报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九条 要逐步将自治区本级预算外资金纳入本级预算,对暂时不纳入预算的要编制收支计划和决算。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要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自治区本级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拨、地方向自治区上解收入、自治区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具体办法,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的预算的汇总,以及其他应报送的事项,及时报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一般在每年七月底之前审查和批准上年度自治区本级决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举行会议时,应当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并进行审议。


  自治区本级决算草案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或者变更数和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预算变化较大和短收、超支、结余较多的要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决算草案应当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一个月前,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决算草案中有重大问题的专门材料及初步审查所必需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应当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算草案;


  (二)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


  (三)自治区审计机关对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的审计工作报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举行会议十日前,将上述材料发给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四条 审查决算草案的重点包括:


  (一)决算草案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预算收支完成情况(包括收支绝对数和完成预算的百分比);


  (三)上年结余和结转资金、当年预算超收、中央财政反还、专项补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和预算周转金使用情况;


  (四)预算执行中是否保证重点支出,有无虚列收入、虚列支出、赤字的情况及评价;


  (五)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不一致的部分;


  (六)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要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依法进行审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对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报告作出决议。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自治区本级决算草案二十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将自治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报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关于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限时纠正、处理,并将改进情况在年内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一)不如实编报预算及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变更预算的;


  (三)不在规定期限内报送部门预算、审计工作报告、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及相关资料的;


  (四)虚列收入、虚列支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提供虚假文件和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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