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2000)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32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32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0-07-14 【实施日期】 2000-08-15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产业领域】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二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7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8月15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7月14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
      (2000年7月13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将《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研究开发机构对本单位职务成果实行转让或者转化的,可以按照最高不超过成果无形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比例,作为该项成果的完成者和转化者的奖励。”修改为:“研究开发机构对本单位职务成果实行转让或者转化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成果的部分无形资产作为该项成果的完成者和转化者的奖励。”
  本决定自2000年8月15日起施行。《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