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32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0-07-14 | 【实施日期】 2000-08-15 |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 【产业领域】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7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8月15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7月14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
(2000年7月13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将《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研究开发机构对本单位职务成果实行转让或者转化的,可以按照最高不超过成果无形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比例,作为该项成果的完成者和转化者的奖励。”修改为:“研究开发机构对本单位职务成果实行转让或者转化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成果的部分无形资产作为该项成果的完成者和转化者的奖励。”
本决定自2000年8月15日起施行。《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