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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1997)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11-14 【实施日期】 1997-11-14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
(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搭售商品所获利润,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搭售商品总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删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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