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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1997)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10-15 【实施日期】 1997-10-15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


    (1997年10月1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违反前两款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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