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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部分条款的决定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8-08-12 【实施日期】 1988-08-12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产业领域】 公用事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停止执行《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部分条款的决定


(1988年8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鉴于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已于1988年8月1日开始施行,故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除有关交通事故处理的条款继续执行外,其他条款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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