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福州市人大常委会 | 【发布文号】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40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21-11-03 | 【实施日期】 2022-01-01 |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 企业公司 | 【产业领域】 技术服务 ; 教体文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四十号)
《福州市脱胎漆器技艺保护规定》已于2021年8月27日经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10月22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1月3日
福州市脱胎漆器技艺保护规定
(2021年8月27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闽都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脱胎漆器技艺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脱胎漆器技艺的保存、传承、创新、发展,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脱胎漆器技艺,是指在继承我国传统漆艺基础上,以天然大漆为基本制作材料,利用麻布、瓦灰、金属、螺钿等媒介,以传统手工为主要手段,通过制坯、地底、上漆、髹饰等工序,制作平面和立体造型的漆艺作品的技术方法。
第四条 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脱胎漆器技艺保护工作的领导,编制脱胎漆器技艺保护专项规划,促进脱胎漆器技艺的传承和发展。
第五条 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下列脱胎漆器技艺保护工作:
(一)脱胎漆器技艺的调查、记录、整理;
(二)脱胎漆器行业人才的培养;
(三)脱胎漆器技艺的研究、交流、宣传、展示等活动;
(四)脱胎漆器行业开拓市场活动;
(五)脱胎漆器技艺保护基地的建设;
(六)获得大型展览、比赛荣誉或者在脱胎漆器技艺保护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脱胎漆器技艺保护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是脱胎漆器技艺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文化和旅游、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脱胎漆器技艺保护工作。
第七条 市脱胎漆器行业协会应当发挥其对脱胎漆器技艺保护的组织和桥梁作用,加强服务指导和行业自律,通过搭建平台,组织技艺交流、举办展览展销、宣传推广等,促进脱胎漆器技艺的传承和发展。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脱胎漆器产业集中区域建立集孵化、生产、销售、展示、研发、交流等功能为一体的脱胎漆器技艺保护基地,鼓励和支持脱胎漆器相关企业、大师工作室入驻。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历史文化街区资源,合理设置脱胎漆器销售、展示网点,打造朱紫坊漆文化主题街区,支持脱胎漆器产业发展。
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脱胎漆器技艺文化集中的村镇,整合制作、销售、展示等资源,发展脱胎漆器特色产业。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脱胎漆器技艺的调查、记录、整理工作,综合运用图片、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脱胎漆器技艺进行保护。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底制作以及薄料、台花、印锦等濒危传统髹饰技法,实施抢救性保护,记录、保存和传承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保持其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漆艺大师示范工作室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漆艺大师示范工作室的评审、考核、奖励以及监督管理等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采取下列措施促进脱胎漆器技艺发展:
(一)设置脱胎漆器相关专业或者专业方向,加强师资、课程、教材等方面建设,加大招生力度,开展脱胎漆器技艺相关专业长学制一体化贯通人才培养;
(二)推动脱胎漆器技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联合脱胎漆器生产企业建立脱胎漆器人才实训基地,培养地底制作等脱胎漆器专业人才;
(三)建立脱胎漆器技艺保护研究机构,开展脱胎漆器技艺与文化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脱胎漆器技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工艺美术名艺人的认定、评审工作,鼓励脱胎漆器从艺人员参加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对技艺精湛的脱胎漆器从艺人员进行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授予脱胎漆器传统工艺传承名匠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行业协会、脱胎漆器生产企业推动脱胎漆器行业有关标准的制定、完善和实施。
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提升品牌影响力。
第十五条 支持脱胎漆器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建设,为脱胎漆器产品检验检测提供公共平台。
第十六条 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宣传脱胎漆器技艺,扩大脱胎漆器知名度:
(一)结合文化艺术节、传统节庆和民间习俗活动等,宣传脱胎漆器技艺;
(二)利用公园、景区、特色街区、机场、火车站和公益广告牌等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展示脱胎漆器特色技艺和产品;
(三)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开展脱胎漆器技艺的宣传活动,普及脱胎漆器技艺知识。
第十七条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具备参观条件的脱胎漆器生产、经营场所和旧址申报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宣传展示脱胎漆器技艺。
第十八条 市博物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应当设立脱胎漆器专区,用于收藏、展示脱胎漆器精品和相关作品,以及脱胎漆器制作过程相关实物、资料,开展参观、鉴赏和体验活动。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举办福州国际漆艺双年展等大型展示交流活动,振兴“中国脱胎漆艺之都”文化品牌,提升福州漆文化影响力。
鼓励和支持在国家博物馆、中国美术馆等国家级展示场所举办福州漆艺专题展览或者其他脱胎漆器技艺交流活动。
第二十条 鼓励拍卖企业举办脱胎漆器拍卖会,拓展脱胎漆器作品收藏和拍卖市场。
第二十一条 鼓励脱胎漆器生产企业和从艺人员在继承传统制作技艺的基础上,研发新品种、新工艺,开发衍生品、宣传品、文化创意产品以及适应现代生活需求的工艺美术品,促进产业创新发展。
鼓励和支持脱胎漆器从艺人员参与各类评比竞赛,提高技艺水平。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下列方式参与脱胎漆器技艺传承和传播:
(一)成立研究机构,开展脱胎漆器技艺研究和创新活动;
(二)出版脱胎漆器技艺相关文献资料;
(三)参与国内外文化艺术相关比赛、展销等经济文化交流活动;
(四)设立展示和传承场所,举办宣传和展示活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漆艺大师示范工作室、市级工艺美术名艺人、脱胎漆器传统工艺传承名匠评审中弄虚作假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参评资格;已经评审通过的,予以撤销,责令返还已经取得的补助、奖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脱胎漆器技艺保护工作中有其他骗取补助、奖励行为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返还;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脱胎漆器技艺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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