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柳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

【发布部门】柳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柳政规〔2020〕16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发布部门】柳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柳政规〔2020〕16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0-05-28 【实施日期】 2020-05-28
【法律话题】 医疗卫生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日印发


柳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


  目 录


   1 总则……………………………………………………………(7)

  1.1编制目的……………………………………………………(7)

  1.2编制依据……………………………………………………(7)

  1.3 工作原则…………………………………………………(7)

  1.4概念、分类与分级…………………………………………(8)

  1.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义………………………………(8)

  1.4.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类与分级………………………(9)

  1.4.2.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9)

  1.4.2.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9)

  1.4.2.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11)

  1.4.2.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12)

  2组织机构与职责………………………………………… (12)

  2.1 应急指挥处置体系…………………………………….(12)

  2.2 成员部门职责…………………………………………(13)

  2.3日常管理机构职责………………………………………(19)

  2.3.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19)

  2.3.2各县(区)、新区(工业新区)应急机构………………………(19)

  2.3.3专家咨询委员会……………………………………(19)

  2.4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与职责…………………………(20)

  2.4.1医疗机构……………………………………………(20)

  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20)

  2.4.3卫生监督执法机构……………………………………(21)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21)

  3.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21)

  3.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22)

  3.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23)

  3.3.1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23)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23)

  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评估与确认………………………(24)

  3.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评估……………………………(24)

  3.4.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24)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与终止……………………(24)

  4.1应急响应原则……………………………………………(24)

  4.2应急响应措施………………………………………………(26)

  4.2.1各县(区)、开发区……………………………………(26)

  4.2.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27)

  4.2.3医疗机构………………………………………………(29)

  4.2.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9)

  4.2.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30)

  4.2.6卫生监督机构…………………………………………(31)

  4.2.7市场监督管理机构 …………………………………(31)

  4.2.8海关机构…………………………………………… (31)

  4.2.9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32)

  4.3应急响应分级…………………………………………… (32)

  4.4 应急响应启动……………………………………………(33)

  4.4.1Ⅳ级应急响应启动 ……………………………… (33)

  4.4.2Ⅲ级应急响应启动……………………………………(33)

  4.4.3Ⅱ级应急响应启动……………………………………(33)

  4.4.4Ⅰ级应急响应启动……………………………………(34)

  4.5 应急响应终止…………………………………………(34)

  4.5.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34)

  4.5.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34)

  4.6 善后工作…………………………………………………(35)

  4.6.1善后处理………………………………………………(35)

  4.6.2总结评估……………………………………………(35)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保障……………………………(35)

  5.1组织保障……………………………………………………(35)

  5.2技术保障…………………………………………………(35)

  5.2.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36)

  5.2.2应急医疗卫生队伍……………………………………(36)

  5.2.3医疗救治网络…………………………………………(36)

  5.3后勤保障…………………………………………………(37)

  5.3.1物资储备………………………………………………(37)

  5.3.2经费保障………………………………………………(37)

  5.3.3通信与交通保障………………………………………(37)

  5.3.4宣传教育………………………………………………(37)

  6 预案管理与更新……………………………………………(38)

  7 附则…………………………………………………………(38)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持社会稳定秩序。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要开展有效的监测,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按照“早、小、严、实”原则,快速处置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实施分级控制、分级管理,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和响应。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4)密切配合,科学防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依靠社会力量。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先进的科学技术保障和社会力量的参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合作,信息、资源共享,科学防治。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实现联防联控,群防群控。


  1.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分类与分级


  1.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1.4.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1.4.2.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①肺鼠疫、肺炭疽、霍乱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霍乱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②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病例,并有扩散的趋势。


  ③出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病例,疫情波及7个地市或以上,或2个地市或以上出现暴发流行,且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判定。


  ④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⑤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⑥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⑦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⑧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2.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①在一个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县(区)。


  ②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疑似病例。


  ③出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病例,疫情波及2个地市或以上,或出现本地人传人疫情,或出现局部暴发流行, 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判定。


  ④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设区的市。


  ⑤霍乱在一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设区的市,并有扩散趋势。


  ⑥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⑦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⑧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⑨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⑩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对多个设区的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2.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①出现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以内。


  ②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③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市区首次发生。


  ④本地出现多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输入性病例或散发感染病例或出现聚集性病例,或1个地市2个以上县(市、区)出现输入性病例或散发感染病例,由所在地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判定。


  ⑤一周内在一个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⑥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⑦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⑧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⑨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⑩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2.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①腺鼠疫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②霍乱在一个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③本地出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输入性病例时,由属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判定。


  ④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⑤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⑥乙类、丙类法定传染病局部爆发,符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报告标准,但未达到III级标准的事件。


  ⑦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指挥处置体系


  柳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为处置柳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领导机构,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调动社会力量和各种资源,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卫生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卫生健康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可成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柳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指挥部,统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新区(工业新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和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置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督促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监督执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重点防范单位进行应急演练。


  县(区)、新区(工业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报,并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预案的启动准备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保障整个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并负责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2.2成员部门职责


  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负责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中医药、检验检测等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组建、培训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环境消毒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机动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落实对受害者的救治措施,做好传染病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积极发挥中医中药在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中的作用;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措施以及监督措施的落实;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协调县(区)人民政府、新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协同开展应急处置,确保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卫生防疫和医学救护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把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公共卫生安全体系及应急体系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协调有关信息资源共享应用。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期重要相关商品的市场价格监测,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重要物资和应急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的生产;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应急物资的采购和调配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市场秩序的整顿。负责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通讯联络畅通。


  市教育局:负责加强校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工作,落实校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及自我防护工作。指导监督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落实晨午检制度等学校卫生各项措施,按规定配备校医,落实各类防护物资储备。


  市科技局: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及时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各项科学研究。


  市公安局:牵头做好重点人群排查、管控有关工作,按要求设置交通卡点,排查重点人员。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利用技术优势协助追踪密切接触者。负责协助卫生健康及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区域,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保障疫情处置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对需要采取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不予配合的人员,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落实对所辖看守所、戒毒所等特殊机构的疫情防控的监管职责。负责做好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


  市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实施社会救助。指导、监督全市慈善组织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接收、管理。落实对所辖民政救助机构如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特殊机构的疫情防控的监管和指导职责。督促殡仪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传染病患者遗体的运送和火化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所需的经费,核拨应由市人民政府承担的应急费用,并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疫情处置一线工作人员待遇保障、工伤认定等关心关爱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尤其是医疗垃圾清运处置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主管行业从业人员疫情防控指导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疫区的交通运输管理工作,承担和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处置物资的紧急运输任务,确保应急处置物资及时运送到位。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的运送和人员疏散。


  市农业农村局:建立并逐步完善蔬菜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体系,从源头上把好蔬菜质量安全关。负责组织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等人畜共患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及时与卫生健康部门互通人畜共患疾病疫情信息。


  市商务局: 负责协调居民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重要消费品的供应工作。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指导旅行社做好旅游团队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过旅游途径扩散;督促旅游服务行业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负责落实疫情发生期间,紧急征用部分酒店作为隔离场所。指导广播电视台加强疫情宣传和防控有关事项报道。


  市应急局:负责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依法责令整改,消除隐患。


  市外事办:负责涉外沟通、协调工作,配合做好防止境外疫情输入的有关工作;配合市委宣传部做好外宣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期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和市场药品及相关商品的价格监管,必要时启动价格应对预案,对市场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负责依法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资市场的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负责对除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其它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产品质量。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维护药品、医疗器械经营正常秩序,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特别是做好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的环境卫生,杜绝市场经营野生动物,协助做好疫情与市场相关的调查、处置工作。


  市医保局:按照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协助做好参加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病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全市生活垃圾的污染治理,配合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环境卫生水平,指导组织全市环卫系统强化环卫设施及装备的消毒预防工作。


  市大数据发展局: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利用大数据优势分析研判人群流向、疫情发展趋势等内容。


  市国资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辖区政府加强对市属监管国有企业疫情防控指导工作。


  市爱卫办:负责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动员开展清洁卫生、除四害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开展全民应急救护普及培训;组织群众开展救护和救助,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市政府新闻办:按照柳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和指导全市各种媒体开展柳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政策和知识的宣传,配合做好信息发布有关工作。


  柳州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组织做好出入境卫生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收集和提供国外相关传染病疫情动态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进口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


  柳州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及时掌握境外疫情形势和防控工作进展,密切关注重点国家和地区疫情发展态势,科学研判疫情输入风险,提前掌握入境来柳人员相关信息,做好身份登记、信息通报等工作。


  柳州机场、南宁铁路局柳州车站:协助做好相关病例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排查;认真开展密闭交通工具和重点场所的通风、消毒处置。


  自治区药监局柳州检查分局:负责辖区药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总部企业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共同完成各项相关工作。


  2.3日常管理机构职责


  2.3.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发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时,履行相应职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政府规章的起草工作;拟定预防与应急准备的年度工作计划;建立技术人员、应急物资、技术储备信息库并进行动态管理;负责收集、整理、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并上报市委、市政府、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评估,提出预警建议和应急处置措施,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组织制订、修订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单项预案,并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县(区)、新区(工业新区)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对各地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


  2.3.2各县(区)、新区(工业新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2.3.3专家咨询委员会: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各县(区)、新区(工业新区)可根据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


  2.4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与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置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和控制技术指导,加强疾病、危险因素和健康监测。收集疫情信息,开展风险评估,适时向政府部门提供评估意见和决策建议。开展或指导相关单位做好疫源地应急消杀,及时出台有关消杀方案和指南,指导工厂企业、公共场所、农贸市场、学校等做好消杀工作。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置、实验室检测,并对县(区)、新区(工业新区)的实验室检测工作予以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


  各县(区)、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置。


  2.4.3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主要协助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环境卫生、学校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全市性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各县(区)、新区(工业新区)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监督工作。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


  建立全市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举报电话。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上级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是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影响因素等进行有计划地、系统地长期观察,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2)监测与预警系统由市、县(区)、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组成。各级监测与预警机构接受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


  (3)各相关部门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对交通、建筑工地、农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地和各监测点的监测。


  (4)市卫生健康部门与柳州海关建立合作机制,及时互通预测预报信息。


  (5)市、县(区)、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监测点及监测网络组建的技术方案和相关日常监测工作,制定监测计划,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承担实验室检测任务,诊断致病或中毒原因,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


  (6)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要及时、准确地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按照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3.3.1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动物疫病控制机构、海关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规范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区)、新区(工业新区)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县(区)、新区(工业新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评估与确认


  3.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等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初步判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


  3.4.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县(区)、新区(工业新区)卫生健康部门到现场调查核实,进行科学分析和初步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并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与终止


  4.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区施策”的要求,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秩序恢复和发展。根据疫情形势,制定差异化的县域防控和恢复经济社会秩序的措施。要以县(区)、街道(乡镇)为单位,依据人口、发病情况综合研判,科学划分疫情风险等级,明确分级分类的防控策略。要划小管控单元,辖区内的城乡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应按要求落实相关防控措施。低风险地区,要实施“外防输入”策略,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中风险地区,要实施“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策略,尽快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高风险地区,要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严格管控”策略,根据疫情态势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4.2应急响应措施


  4.2.1各县(区)、开发区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宣布疫区范围(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核和辐射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污染食品扩散、职业危害因素以及辐射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海关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与舆情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官方网站、手册、公众号等渠道及时主动发布。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根据授权及时公开透明发布疫情和防控工作信息,科学解疑释惑,客观回应社会关切,注重社会效果,密切监测舆情动态,正确引导舆论,妥善处理负面舆情,对造谣传谣行为予以打击。


  (8)开展联防联控、群防群控:企事业单位、学校、街道、乡(镇)、以及城市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紧缺、必需防护物品做到有计划统筹分配,充分保障一线医务工作者、防控其他人员的使用需求。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和伤病员救治。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波及范围、流行强度及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启动或调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3)根据需要组织对易感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应急控制措施。


  (4)组织对出入疫点、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5)根据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6)通报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发展趋势,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发展趋势,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毗邻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


  (7)组织制订应急工作方案:针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组织专业机构制订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督导检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9)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伤病员救治情况、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10)协调自治区血液中心,做好应急急救用血储备和保障工作。


  4.2.3医疗机构


  (1)开展伤病员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必要时,根据指令,派出医务人员到临时医疗场所开展救治工作。


  (2)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或者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标本。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采集生物样本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病区管理、消毒、隔离、安全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置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及时、如实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伤病员,不得拒绝接诊。


  (5)做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的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对重大中毒或者灾害事故致病(伤)人员,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医疗救护。


  4.2.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中承担早发现、早报告、早转诊的任务。联合乡镇(街道)、社区等部门开展摸排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加强对外地返乡人员的监测,充分发挥家庭医生团队、乡村医生的作用,加强对辖区居民和疫区地返乡人员的排查、随访,确保能尽早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观察病例和疑似病例。


  发现观察病例和疑似病例,及时报告和转诊,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实现有效联动。


  4.2.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及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估与报告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按照拟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技术调查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根据调查的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


  (3)采集相关样本开展实验室检测,查找病因,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4)对医疗机构以外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进行卫生处理或者对疫点进行消毒处理。


  (5)对医疗机构以外死亡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


  (6)对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7)对易受感染人群和易受损害的人群实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


  (8)根据事件性质对公众开展卫生防病知识与应急技能的教育,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提供预防医学咨询服务,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9)对整体预防控制技术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并预测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


  4.2.6卫生监督机构


  (1)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开展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7市场监督管理机构: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按照柳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开展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置及行政执法工作。


  4.2.8海关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海关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技术力量,配合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4.2.9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它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相关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应急响应分级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柳州市人民政府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柳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应急工作的督导检查等。事件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柳州市人民政府或柳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当地有关力量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提供指导和支持。


  4.4应急响应启动


  4.4.1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属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动IV级应急响应,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4.4.2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所在地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4.4.3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4.4.4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国务院决定在本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本省实施Ⅰ级应急响应。


  4.5 应急响应终止


  4.5.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4.5.2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突发公共卫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