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抚顺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15-03-31 | 【实施日期】 2015-03-31 |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 【产业领域】 制造加工 |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2月24日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本决定自2015年3月31日起施行。
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抚顺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做好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
二、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三)以零售地点为中心,半径一百米内,无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和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医疗机构、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国家机关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第七条修改为:“实行烟花爆竹限时燃放制度。
“平时每日20时至次日6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每日6时至22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中,农历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经营性婚礼承办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向他人、车辆、船舶、航空器、建筑物、市政设施、公共绿化地抛掷”。
六、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燃放A级烟花爆竹产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由专业燃放人员在批准的地点燃放;燃放B级烟花爆竹产品五千发以上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由专业燃放人员在批准的燃放地点燃放。”
七、将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合并,作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处五百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