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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公园管理条例》的决定(2014)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效力级别】设...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4-12-31 【实施日期】 2014-12-3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8号)

2014年8月29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公园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2月31日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杭州市公园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4年8月29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公园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管理和养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公园建设。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资金用于公园的建设、管理和养护。”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三、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园内商业服务网点的布局,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控制规模、方便游客、面向大众的原则。禁止在公园内设立为特定群体服务的会所会馆等非公益性场所。”

四、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凡需在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先征得公园业主单位的同意,经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批准后,持有关证照,在商业服务网点规划确定的区域或设施内经营。在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向公众开放;
“(二)经营服务人员应当佩带服务证上岗,文明经商,礼貌待客;
“(三)不得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占用绿地、道路从事经营活动;
“(四)商品的陈列、宣传不得影响景观和周围环境;
“(五)物价、工商、食品卫生、治安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市、区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活动场所不向公众开放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经营者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公园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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