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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2012)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效力级别】设...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2-09-01 【实施日期】 2012-09-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2年6月19日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7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9月1日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
(2012年6月19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条例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单位对违法吸烟者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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