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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成都市邮政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10-12 【实施日期】 2006-10-12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邮政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06年10月12日公布并施行)

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邮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速递业务和设点经营集邮品的非邮政企业或个人,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到邮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经营。”

二、删去第四十条。

三、删去第四十一条。

四、删去第四十二条。
本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邮政管理条例》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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