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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10-12 【实施日期】 2006-10-12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06年10月12日公布并施行)

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供水工作,并直接负责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该条第二款修改为:“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二、删去第十五条。

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从事供水设施清洗、消毒、防腐业务的,必须符合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四、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并符合国家卫生和其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五、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七)项。

六、第四十条中的“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七、删去第四十二条中的“第十五条”。

八、第四十三条中的“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该条中的“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修改为“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本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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