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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沈阳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沈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
【发布部门】沈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01-23 【实施日期】 2006-02-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11月4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6年1月23日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公布 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废止《沈阳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自2006年2月1日起废止《沈阳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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