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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太原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太原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太原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8-01 【实施日期】 2005-08-01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产业领域】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太原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8月1日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太原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太原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提请废止〈太原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议案》。鉴于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同时废止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在新的合同法中专章对技术合同的问题作了规定,《太原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立法的主要依据和立法原则已经改变,并且该法规中的主要内容即关于技术合同的认定问题,合同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已全部取消;2003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行政许可法,在去年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的贯彻行政许可法清理地方性法规中,清理法规领导组提出,该法规有6项行政许可事项,经审查这6项行政许可事项有的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的属于国务院取消的许可项目。因此,该法规的很多内容已不符合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决定废止《太原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报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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