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洛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洛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5-04-15 | 【实施日期】 2005-05-01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洛阳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3月31日审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四月十五日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洛阳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12月24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废止《洛阳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本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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