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杭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4-12-03 | 【实施日期】 2004-12-03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
度假区位于杭州市西湖区。”
二、第十条第四项修改为“负责度假区的规划、建设、土地和房地产管理等有关工作;”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度假区内国税、外汇管理、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等业务工作,由有关部门或其设在度假区内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办理。”
四、第十四条修改为:“度假区鼓励开发建设和经营下列项目:
“(一)度假村、宾馆、餐饮、购物设施;
“(二)休闲、娱乐、游乐和文化、体育、健身设施;
“(三)旅游、现代会展、商务办公、观光农业及其他第三产业项目;
“(四)与旅游业直接有关的无污染的生产性项目;
“(五)与度假区相配套的公用基础设施。”
五、删去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六、删去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七、删去本条例中章的序号及名称。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