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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杭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杭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12-03 【实施日期】 2004-12-03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3号)


 


  2004年8月27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的决定》,已经2004年11月11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3日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的决定


(2004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11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
  度假区位于杭州市西湖区。”

 二、第十条第四项修改为“负责度假区的规划、建设、土地和房地产管理等有关工作;”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度假区内国税、外汇管理、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等业务工作,由有关部门或其设在度假区内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办理。”

 四、第十四条修改为:“度假区鼓励开发建设和经营下列项目:
  “(一)度假村、宾馆、餐饮、购物设施;
  “(二)休闲、娱乐、游乐和文化、体育、健身设施;
  “(三)旅游、现代会展、商务办公、观光农业及其他第三产业项目;
  “(四)与旅游业直接有关的无污染的生产性项目;
  “(五)与度假区相配套的公用基础设施。”

 五、删去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六、删去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七、删去本条例中章的序号及名称。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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