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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徐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效力级别】设...
【发布部门】徐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4-10-28 【实施日期】 2004-11-01
【法律话题】 房产建设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 公共管理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经2004年9月23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0月28日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3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房屋装饰装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工程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一)在承重墙上开门、开窗;


  (二)扩大承重墙的门、窗洞口;


  (三)开挖地面建筑基础;


  (四)改变原房屋的使用性能。”


  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三、将第十五条第一项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属非经营活动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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