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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家畜家禽屠宰检疫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
【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9-15 【实施日期】 2004-09-15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 食品药品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家畜家禽屠宰检疫条例〉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6月30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8月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15日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西安市家畜家禽屠宰检疫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西安市家畜家禽屠宰检疫条例》作以下修改: 

 一、将条例中的“屠宰厂、点的设立”、“设立屠宰场、点”修改为“屠宰厂、点的设置”、“设置屠宰场、点”。 

 二、将条修中的“定点规划”修改为“设置规划”。 

 三、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定点畜禽屠宰厂、点应当根据畜禽屠宰厂、点设置规划,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审查、确定。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屠宰厂、点,不得从事屠宰业务。” 

 四、第十一条修改为:“本市城六区设置畜禽屠宰厂、点,由市商业行政部门会同市农牧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查、确定;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属各县设置畜禽屠宰厂、点,由所在区、县商业行政部门会同农牧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五、将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的“和验收”删除。 

 六、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未经定点,擅自设置屠宰厂、点或者从事屠宰业务的,由商业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七、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删除。 

 八、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将该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九、将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删除。有关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家畜家禽屠宰检疫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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