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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杭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9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杭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9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8-16 【实施日期】 2004-08-16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9号)

2004年6月2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已经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8月16日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和其他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

二、删去第十七条第(四)项。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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