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沈阳市耕地保养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沈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沈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8-13 【实施日期】 2004-09-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耕地保养条例>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6月3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13日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沈阳市耕地保养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9日辽宁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耕地保养条例(修改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沈阳市耕地保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原第十五条。

二、原第十六条至十八条依次修改为第十五条至十七条。

三、原第十九条修改为第十八条,内容修改为:“对提供或使用具有严重损耗土壤潜在肥力或破坏土壤结构的化学肥料、生物肥料、城市垃圾、污泥,已造成破坏耕地地力后果的,责令责任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或者进行相应赔偿。”

四、原第二十条至二十二条依次修改为第十九条至二十一条。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