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浏阳河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长沙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11号 【效力级别】设区...
【发布部门】长沙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11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8-10 【实施日期】 2004-08-10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4年第11号)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浏阳河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6月23日通过,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8月10日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浏阳河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3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长沙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浏阳河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议案,决定对《浏阳河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浏阳河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负责该行政区域河段的管理工作。”

二、第十一条中的“设置取水点”修改为“取水”,在“报经”前增加“依法”两字。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在浏阳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淘金。”并相应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中的“未经批准”。

四、删去第十六条中的“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五、删去第十七条中的“淘金”。

六、第二十三条在“等危及堤防安全的行为”前加上“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的内容,并相应地修改第二十八条。

七、第二十四条删去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

八、第三十条中的“或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取水许可证”修改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取水许可证”。

九、第三十二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浏阳河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