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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7-29 【实施日期】 2004-07-29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28件法规的修正案》的议案。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定对《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六条。

二、删除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字样和第二款中的“质量监督和”字样。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及其引用条文的序号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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