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抚顺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9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抚顺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9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4-07-29 | 【实施日期】 2004-07-29 |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 【产业领域】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9号)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拍卖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7月29日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拍卖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9日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9日辽宁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抚顺市拍卖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抚顺市拍卖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设立拍卖企业必须具备《拍卖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执业。
二、删去第七条第二款。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国有资产拍卖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拍卖保留价。
四、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非拍卖师主持的拍卖活动,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拍卖活动,没收拍卖企业非法所得。
《抚顺市拍卖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