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抚顺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抚顺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7-29 【实施日期】 2004-07-29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物流仓储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8号)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7月29日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9日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9日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抚顺市河道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抚顺市河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河道整治标准:浑河干流,大伙房水库下游至沈阳段为100年至300年一遇洪水;大伙房水库以上浑河干流、永陵大桥以下苏子河干流为20年至50年一遇洪水;其他河流为5年至20年一遇洪水。
城市主要支流章党河、东洲河、詹家河、抚西河、将军河、古城子河、拉古河、鲍家河、海新河、葛布东河、葛布西河城市段为100年一遇洪水;其他支流河为50年一遇洪水。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套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残土、垃圾;
(三)堤上放牧、开垦、挖土、取石;
(四)修建温室、种植高杆农作物、乱垦滥种和擅自栽树;
(五)堆放柴草垛、木料垛;
(六)其它可能危及河道畅通和防洪安全的。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护堤林、护岸林不准主伐;需要更新或间伐的,应当提出计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四、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二条:大中型河流堤顶禁止机动车辆通行。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单位应当对所利用的堤段按原标准加固堤防,修筑路面,并承担常年性的维修养护。跨越堤顶的各种道路,必须填筑坡道,严禁扒堤通过。河堤公路上修建的桥梁、涵洞必须保证行洪。

五、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逾期不清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修建套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残土、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堤上放牧、开垦、挖土、取石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四)修建温室、种植高杆农作物、乱垦滥种和擅自栽树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堆放柴草垛、木料垛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抚顺市河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