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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无锡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无锡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6-23 【实施日期】 2004-07-01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04年5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6月23日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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