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杭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2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杭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2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4-06-16 | 【实施日期】 2004-06-16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2号)
2004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6月16日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修改为:“进入西湖的船舶,除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牌(证)照外,还必须经西湖水域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方可在西湖内行驶。未经批准行驶的,可予以拖离。”
二、第十六条修改为:“机动船舶驾驶员在西湖水域内从事船舶驾驶,除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牌(证)、照外,还必须经西湖水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机动船舶驾驶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年龄符合规定标准;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掌握有关驾驶规则和操作技能。
禁止未经批准擅自驾驶、酒后驾驶和在主航道学习驾驶。试验船舶、运动船舶训练必须在划定水域内进行。”
三、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性非机动船舶从业人员,必须经西湖水域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从业。
“经营性非机动船舶从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年龄符合规定标准;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掌握有关驾驶规则和操作技能。”
四、第三十二条修改为:“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禁止其在西湖水域内驾驶船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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