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杭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2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杭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2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6-16 【实施日期】 2004-06-16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2号)

2004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6月16日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修改为:“进入西湖的船舶,除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牌(证)照外,还必须经西湖水域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方可在西湖内行驶。未经批准行驶的,可予以拖离。”

二、第十六条修改为:“机动船舶驾驶员在西湖水域内从事船舶驾驶,除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牌(证)、照外,还必须经西湖水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机动船舶驾驶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年龄符合规定标准;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掌握有关驾驶规则和操作技能。
禁止未经批准擅自驾驶、酒后驾驶和在主航道学习驾驶。试验船舶、运动船舶训练必须在划定水域内进行。”

三、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性非机动船舶从业人员,必须经西湖水域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从业。
“经营性非机动船舶从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年龄符合规定标准;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掌握有关驾驶规则和操作技能。”

四、第三十二条修改为:“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禁止其在西湖水域内驾驶船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