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3-11-21 | 【实施日期】 2003-11-21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 公共管理 |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已经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11月21日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
(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计划,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后,由市物业管理部门划拨。县(市)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县(市)物业管理部门划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