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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2003)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11-21 【实施日期】 2003-11-2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 公共管理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已经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11月21日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


  (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计划,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后,由市物业管理部门划拨。县(市)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县(市)物业管理部门划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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