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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1-05-28 【实施日期】 2021-08-01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四川省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5月28日


四川省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张家岩水库至老鹰水库段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成都市、资阳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负责,指导、统筹、协调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成都市、资阳市人民政府建立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机制,协商处理有关重大问题,协商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所在地(以下简称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水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加强水源保护法治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水源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村(居)民保护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开展宣传教育,落实保护措施。


  第四条 成都市、资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老鹰水库及相关河(渠)按照规定设置河湖长,各级河湖长应当组织领导老鹰水库及相关河(渠)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护和执法监督等工作,督促、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决突出问题。


  水源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居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综合整治农村水系,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第五条 水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应急等主管部门以及老鹰水库管理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成都市、资阳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共同编制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经成都市、资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七条 水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健全经费管理、使用、监督机制,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八条 资阳市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执法协作机制,签订联动执法协议,建立联合会商制度,定期依法开展联合调查、联合执法。


  第九条 成都市、资阳市以及水源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鹰水库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航运、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互通、结果互认、平台共用。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完善老鹰水库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强化实施动态管理。拓展环境服务托管、第三方监测治理等服务,形成多方协作的保护治理模式。


  第十条 成都市、资阳市以及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自觉保护和参与治理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可以约谈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成都市、资阳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水源所在地的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情况。


  第二章 保护范围


  第十三条 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因公共利益需要、自然环境发生变化等情况需要调整或者取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由成都市、资阳市人民政府组织对调整或者取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后,协商提出方案,依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成都市、资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图形标志标准。


  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置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等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交通警示牌、宣传牌和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等设施。


  第十五条 调水工程应当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对调水水源进行保护。


  成都市、资阳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调水工程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并在管理范围边界设立界桩、公告牌等保护标志,向社会公告。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损坏设置的界桩、公告牌。


  第十六条 成都市、资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张家岩水库至老鹰水库的调水工程沿线的污染综合治理。


  新建老鹰水库调水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封闭式管道调水方式。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调水工程,采用地表径流调水方式的,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采取干渠水量直接入库并逐步改用封闭式管道调水的方式。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除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库区水域范围内进行游泳、垂钓等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二)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消落区从事农作物种植或者畜禽、水产养殖活动;


  (三)禁止在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入库渠道、河道滩地沿线区域倾倒、堆放秸秆等农作物废弃物;


  (四)禁止在保护区、准保护区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五)禁止非法捕捞水库渔业资源。


  第十八条 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成都市、资阳市以及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


  第十九条 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系统,将生活垃圾集中运输至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理。垃圾收集、运输设备应当采取防渗漏措施。


  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


  第二十条 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水源所在地人口集中地区依法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将处理后的生活污水通过管网引至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达标排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对未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生活污水,采用低能耗或者无动力技术分散处理,鼓励分散农户合理利用菜园、果园、花园等实现就地就近消纳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一条 成都市、资阳市以及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畜禽散养农户根据种养平衡要求实现畜禽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并采取措施防止畜禽进入库区水域。


  第二十二条 成都市、资阳市以及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作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农村垃圾治理、污水治理、厕所改造、农业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以及村容村貌提升等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务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农村人居环境进行规划、建设、治理、管护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成都市、资阳市以及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25度以上坡耕地,依法定程序报批调整为非永久基本农田后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户自愿退耕的15度以上非永久基本农田坡耕地,通过申报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恢复林草植被。


  第二十四条 成都市、资阳市以及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区的库岸岸线和溪流入库口等重要区域组织建设生态治理工程,采取治理措施,拦截陆域面源污染,净化入库溪流水质。


  第二十五条 成都市及其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截污治污、垃圾清理、河道漂浮物打捞等工作;资阳市及其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水库水环境系统进行综合治理,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水生植物,放养有利于净化水体的鱼类和底栖动物,保持库区生物多样性,增强和改善水生态系统的自我净化功能。


  第二十六条 成都市、资阳市以及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县乡公路、省道、国道、高速公路设置交通警示标志牌,并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


  第二十七条 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遵守国家和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水域有关污染防治的规定、标准。


  在保护区内的动力型水上交通工具禁止使用非清洁能源。


  第二十八条 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应急等主管部门,定期对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及其上游和周边区域开展风险源调查评估,建立一源一档的风险源档案,实行动态分类管理,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风险源档案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风险排查,防止污染物、泄露物等排向外环境或者渗入到地下。


  第二十九条 资阳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加强饮用水备用应急水源建设。


  成都市、资阳市以及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供水工程,提升集中供水率。


  第三十条 资阳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成都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签订生态补偿协议,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明确补偿方式、范围和对象,确定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以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保护区所在辖区面积作为主要参考因素,统筹考虑因保护对水源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影响等因素。


  对因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秸秆清运、库岸岸线生态隔离带建设等导致收入减少或者支出增加的居民,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贴和扶持,并根据需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对承担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或者重要生态功能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成都市、资阳市人民政府以及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


  第三十一条 成都市、资阳市以及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金融机构针对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建立绿色信贷服务体系,并通过财政补贴、投资补助等方式支持库区生态保护项目发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成都市、资阳市以及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质管理,开展预警监控,保障出境水质达到相应标准要求。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鼓励水源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依法采取多种措施,提升水源水质。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都市、资阳市人民政府在主要入库河流、调水干渠合理布设监测断面,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发现水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水源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水质达标。


  第三十三条 成都市、资阳市以及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维持水库合理水位,确保饮用水取水位和取水量满足取水要求,并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跨区域水量调度和分配中,应当根据汛前消落期、汛后蓄水期和枯水运用期的水量合理制定库区水资源调度方案,因枯水季节或者重大旱情等造成水量不能满足取水要求的,应当优先保证饮用水取水。


  第三十四条 水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资源状况,开展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环境质量动态监测,逐步实行实时在线监测,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


  第三十五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来水水质监测体系,保障取水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确保供水安全;编制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发现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水质有异常情况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组织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林草等主管部门建立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动协调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二级保护区陆域、准保护区以及准保护区之外的调水设施沿线区域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老鹰水库管理单位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水域内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对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巡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在保护区、准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外调水设施沿线发现的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成都市、资阳市以及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等非现场检查方式,加强对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联动执法。


  第三十八条 成都市、资阳市以及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网格化联动监督管理体系,明确责任人,制定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成都市、资阳市人民政府以及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聘任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预警联动体系,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


  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当地生态环境及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定期进行演练。


  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水质受到或者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影响时,成都市、资阳市以及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预警系统,发布预警公告,并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和通报受污染水体沿岸污染信息。


  第四十一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水源污染事故时,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接到报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向可能受影响的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污染信息,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组织采取应急监测、污染控制和应急处置措施,并组织有关单位做好应急供水准备,保障供水安全。


  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同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成都市、资阳市人民政府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成都市、资阳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第四十三条 对破坏、污染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的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单位在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库区水域范围内组织进行游泳、垂钓等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库区水域范围内进行游泳、垂钓等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在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消落区内从事农作物种植或者畜禽、水产养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依法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


  (二)未依法制定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具体实施方案的;


  (三)违反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编制用地规划和开展项目建设的;


  (四)对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以及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外调水设施沿线难以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的;


  (五)不执行库区水资源调度方案的;


  (六)对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供水安全受到威胁等紧急情况,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造成供水短缺的;


  (七)对发生事故或者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未及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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