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 【发布文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四十八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21-01-21 | 【实施日期】 2021-02-01 |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 医疗卫生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四十八号
《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月21日
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
(2021年1月2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当规范佩戴清洁的口罩。
餐饮经营主体应当为本单位从业人员提供口罩,督促佩戴,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本规定。
前款所称餐饮经营主体,是指饭店、宾馆、有固定店铺的小餐饮等餐饮服务经营者以及国家机关、学校和医院等企事业单位食堂。
二、餐饮经营主体应当落实本规定,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行业协会监督以及媒体舆论监督。
用餐人员发现从业人员未佩戴口罩的,可以要求其改正,也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并提供证据。
三、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口罩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十元罚款,对其他餐饮经营主体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本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