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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新时代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7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7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9-09-27 【实施日期】 2019-09-27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新时代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2019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为了进一步依法促进和保障新时代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推动滨海新区当好排头兵和试验田,成为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示范标杆,特作如下决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及时研究新时代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需求,依法调整、暂停、创设相关制度规范,发挥立法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围绕加快推进新时代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需要,及时制定、修改和废止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在滨海新区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本市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


  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凡与国家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不一致的,自动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二、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下,根据本市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可以围绕加快推进新时代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需要,及时制定、修改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在滨海新区先行先试,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下,根据本市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可以围绕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提高发展质量效益、深化改革开放、创新驱动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保障改善民生等重点领域以及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各开发区发展,及时作出相关决定、决议或者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在滨海新区先行先试,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四、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下,根据本市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围绕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各开发区发展等重点工作,依法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在滨海新区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本市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就促进和保障新时代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需求,加强与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联系和工作指导。


  六、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依法促进和保障新时代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改革举措的有效实施。


  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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