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9-08-01 【实施日期】 2019-09-01
【法律话题】 税务 ;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已于2019年8月1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8月1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统筹考虑本省耕地现状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要求,对本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作出如下决定:


  一、适用税额标准


  1.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台州市的市本级和义乌市,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五十元。


  2.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舟山市的市本级和宁海县、余姚市、慈溪市、象山县、瑞安市、乐清市、嘉善县、海盐县、海宁市、平湖市、桐乡市、德清县、诸暨市、东阳市、永康市、温岭市、临海市、玉环市,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四十五元。


  3.衢州市、丽水市的市本级和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永嘉县、苍南县、平阳县、长兴县、安吉县、嵊州市、新昌县、岱山县、嵊泗县、武义县、浦江县、兰溪市、常山县、龙游县、江山市、三门县、天台县、仙居县、青田县、遂昌县、缙云县、龙泉市,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三十五元。


  4.开化县、文成县、泰顺县、磐安县、云和县、松阳县、庆元县、景宁畲族自治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二十五元。


  市本级的范围包括所辖各区。


  二、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照本决定第一条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执行。


  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