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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邮政条例》的决定(2018)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效力级别】省...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8-09-30 【实施日期】 2018-09-30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邮政条例〉的决定》(NO:SC112432)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邮政条例》的决定


(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邮政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修改为“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增加 “经批准,市(州)邮政管理部门在县(市、区)设置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监管执法工作”作为第二款。


  二、在第十三条中增加“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居民住宅区,鼓励建设单位配套设置智能信报箱、智能快件箱等智能末端服务设施”作为第四款。


  三、将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农村地区”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农村地区”。


  四、将第三十三条中“并接受省邮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


  五、将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中“省邮政管理部门”修改为“邮政管理部门”。


  六、将第四十条中“本省行政区域内”修改为“本行政区域内”。


  七、删除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


  八、将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的少数民族地区是指:甘孜、阿坝、凉山民族自治州,马边、峨边、北川、木里民族自治县,民族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邮政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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