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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的决定(2018)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效力...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8-09-14 【实施日期】 2018-09-14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一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9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9月1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的决定


(2018年9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中“重视回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修改为“重视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


  二、将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鼓励国内团体和个人捐资助学,支持民族教育。”


  删去第四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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