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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复制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做法的区域调整实施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 【效力级别】省...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8-01-22 【实施日期】 2018-01-22
【法律话题】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9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复制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做法的区域调整实施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8年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月22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复制
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做法的区域调整实施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
(2018年1月22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障我省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区域依法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

一、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复制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做法的区域内,凡法律、行政法规调整实施有关内容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作相应调整实施。

二、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复制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做法的区域内,凡与国务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政策不一致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作相应调整实施。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调整实施的期限,与上述区域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的期限一致。

四、根据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调整实施的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事项,由省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五、省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证照分离”改革的推进情况。

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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