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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2018)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 【效力级别】...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8-01-22 【实施日期】 2018-01-22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5号)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18年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月22日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8年1月22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制建设,决定对《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城镇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二、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的,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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