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的话: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新修改的专利法将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修法对于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创新主体对专利保护的信心,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具有重要意义。本报特开辟专栏——“专利法修改专家谈”,邀请知识产权专家解读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为更好地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助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建言献策。
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新修改的专利法将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
笔者认为,此次专利法修改坚持激励创新、严格保护等原则,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专利制度,提升专利保护水平,助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考察时指出,创新是企业经营最重要的品质。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必须坚持创新是第一动力,在全球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赢得主动权。为了激励创新,此次专利法修正案增加了多个条款。一是增加了“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该条款的立法宗旨是采用多种激励方式,激发创新主体创新热情。
二是增加了“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该条款较好地厘清了专利法与民法典的调整范围与对接关系。我国现行专利法只规定了“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构成对专利权侵犯”,即规定了侵犯专利权的抽象定义,并没有关于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侵犯的规定。因此,当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但没有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时,没有法律规定如何规范专利权人的滥用行为,因此,没有办法直接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追究专利权人的侵权责任。有了该条规定,如果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或者根据反垄断法规定追究其垄断责任,或者根据专利法规定追究其侵权责任,再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处理。该条款之宗旨在于防止专利权人滥用其专利权阻碍他人进行科技创新,以致违背专利法激励创新之制度设计的初衷。
三是增加了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相较于其他政策措施,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将药品专利权人所享受的特殊保护固定下来,它能够有效地促进制药领域的技术创新,有助于投资人有效应对新药研发和生产中存在的风险,对投资人的利益保护更为稳妥,更有利于促进制药行业加大研发投入。
我国知识产权维权一直存在“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2019年11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其明确规定,力争到2022年,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明显改观。
此次专利法修改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到了500万元,增加了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利于解决“赔偿低”的问题。同时,为解决专利案件的“举证难”问题,进一步完善了证据规则,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从而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
笔者认为,上述相关条款旨在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显著提高违法成本,体现加大专利保护力度、鼓励创新的导向。
为促进专利转化运用,专利法修正案增加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笔者认为,由于专利开放许可具有开放性、共享性、公平性、自愿性的特点,因此,该项制度有助于减少专利转化运用障碍,降低交易成本,让专利需求方以更便捷的方式获得专利许可,使之成为鼓励专利转化运用的重大举措,同时也是促进专利转移转化的制度创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曹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