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部30日发布《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旨在规范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严肃处理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和风清气正的创新生态。
该规定明确,评审工作包括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创新基地、人才工程、引导专项和科技奖励等科学技术活动中涉及的评审、评估、评价、论证、验收、监督检查等。请托行为是指在科学技术活动评审过程中,相关单位或个人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向评审组织者、承担者及其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等寻求关照、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探听尚未公布的评审专家信息、评审结果等和未经公开的评审信息;二是为获得有利的评审结果进行游说、说情等;三是投感情票、单位票、利益票等,搞“人情评审”;四是为他人的请托行为提供帮助、协助或其他便利;五是以“打招呼”“走关系”或其他方式干扰评审工作、影响评审结果、破坏评审秩序的请托行为。
该规定指出,实施请托行为的,禁止在1-3年(含3年)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向多人请托或多次实施请托的,禁止在3-5年(含5年)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禁止5年以上直至永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有组织实施请托行为的,从重处理。
对涉及请托行为的评审专家,视事实、情节、后果和影响作出如下处理:一是对主动报告且未接受请托行为的,不予处理。二是对主动报告但仍搞“人情评审”的,禁止在3年内(含3年)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三是对隐瞒不报的,按接受相关请托进行处理,禁止在3-5年内(含5年)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禁止5年以上直至永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对干扰、妨碍调查的,从重处理。
对涉及请托行为的评审工作人员,视事实、情节、后果和影响作出如下处理:一是对主动报告且未接受请托行为的,不予处理。二是对隐瞒不报或主动报告后仍干预评审或施加倾向性影响的,调离评审管理工作岗位,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责问责。对干扰、妨碍调查的,加重处理。情节严重,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对因请托行为所获得的科研项目、创新基地、人才工程、引导专项、科技奖励等,一经查实,予以撤销,并追回专项经费、奖章、证书和奖金等。
对请托行为相关责任人的处理结果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对给予处理的评审专家,应当及时从专家库中除名。请托行为责任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还提出建立评审诚信承诺制度。科学技术活动申请者应在提交申报材料时,明确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实施请托行为;评审专家应签署承诺书,承诺不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请托,且对收到的请托事项均已按要求主动报告;评审工作人员应签署承诺书,承诺不干预评审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该规定要求,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收到请托的,应当及时主动向评审组织者、承担者或有关监督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线索、证据等。未及时主动报告的,一经发现,按接受相关请托进行处理。
评审组织者、承担者应当全面、如实、及时记录请托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评审组织者、承担者在评审工作过程中发现请托情况,应当及时启动相应预案、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评审工作依规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