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地方组织法修改:制度建设再现全过程人民民主勃勃生机
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于2022年3月12日起施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为制度常青注入法治活力是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发展的根本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政权机关工作和建设,对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推进一系列重大工作、取得一系列重大成果。为贯彻中央精神,落实重大部署,过去一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四部有关人大制度的基本法律进行修改,包括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去年12月完成初审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以及此次大会上的地方组织法。
紧锣密鼓的修法工作,加快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升级更新”,细数修法内容,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内容,是四部法律共同的亮点。一条条法律规定修改的背后,承载着一个个制度实践的新经验新成果,彰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时代品格,展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蓬勃生机与活力。
修改地方组织法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
此次地方组织法修改的一个重点和亮点,就是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将“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写入总则,而且设计了一系列制度保证其真正落到实处。
纵观修法的过程,我们更能直观地感受“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特征与内涵。
地方组织法是关于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于1979年7月由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此次修法是实施后的第六次,虽然是以修正案的形式作部分修改,但修改幅度大、分量重。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地方人大工作和建设、地方组织法修改完善工作,2021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有关问题的请示和汇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021年初启动地方组织法的修改工作,组织开展专题研究,认真梳理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有关议案、建议、提案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将修正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部分高校和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到部分地方进行调研,了解地方实际情况和工作经验。
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后,先后两次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修正草案印发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组织部署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并征求意见。
地方组织法的修改真正实现了全过程倾听民声、汇集民意、凝聚共识,以高质量的立法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国家政权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地方政权机关建设和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确保各地方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要求和党的创新理论发展成果,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明确坚持党的领导和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包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原则、依法治国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进一步贯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明确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充分发挥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
这些规定对于我国地方政权机关更好地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进一步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优势,具有重大意义。
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和职权,推动健全人大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和工作,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进一步充实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适当增加省、设区的市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完善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充实、细化常委会主任会议和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明确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健全地方人大组织和工作制度,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使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国家政权体系中成为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
完善地方政府组织和职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精神,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实践经验,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专设一节,明确地方政府建设的原则要求,包括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明确坚持政务公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明确地方政府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同时,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还进一步完善了地方政府职权和工作方面的有关规定,明确地方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优化协同高效以及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明确地方政府在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国有资产管理,加强区域合作,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指导、支持和帮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方面的职责,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要求等。
总结地方实践经验,明确区域发展合作机制
实施区域重大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是党中央在新时代针对区域发展新特征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各地区各部门围绕区域协调发展各项任务,在建立健全区域合作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很好成效。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关于推动和保障长株潭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等都是协同立法机制结出的硕果。在积极探索协同立法的同时,一些地方还进行了协同执法检查等,为区域深度合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总结地方实践探索的经验做法,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协同立法。同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结合地方实际需要,可以共同建立跨行政区划的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加强区域合作;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区域合作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另外,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还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增加了相关内容,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充实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内容并完善相关规定。
在审议中,与会代表对地方组织法的修改给予了高度肯定
代表们一致认为,修改地方组织法,是新时代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证党领导人民依法有效治理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大举措;是贯彻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保障;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及时修改地方组织法,进一步健全地方政权机关组织和工作制度,有利于新时代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充分体现和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优越性。
袁家军代表说,地方组织法的修改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一系列重大政治成果、理论成果、法治成果、实践成果在地方政权建设领域的系统集成,是一次非常必要、非常重要的国家立法实践。
蒋卓庆代表说,地方组织法的修改以法律的方式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制度的形式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以法治理念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王东明代表说,要加强宣传引导,以学习宣传贯彻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为契机,大力宣传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特点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科学内涵,宣传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进一步坚定全体人民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代表们纷纷表示,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认真学习、坚决贯彻、全面实施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把这部重要法律确立的制度优势有效转化为治理效能和发展胜势,切实把“两个确立”转化为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自觉,紧跟习近平总书记、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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