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阿拉身边的代表·说法|居住权制度的“温情保障”
孙绍波/画
近期,上海市某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居住权”案件。父亲老奚和儿子小奚共同共有一套房屋,由老奚与小奚继母阿芬婚后居住。2017年,老奚去世,其生前立有遗嘱,表示离世后房屋归儿子小奚所有。2019年,因不满阿芬仍居住于涉案房屋,小奚诉至法院要求阿芬搬离并支付租金。庭审中,阿芬称其与老奚结婚七年一直居住于此,在老奚生病期间悉心照顾,并有多名证人证明老奚生前曾表示他去世后阿芬可以一直住下去。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阿芬与老奚婚后一直居住于该房屋,丈夫去世后,妻子的居住权益并不当然消灭,也不能因遗嘱而排除。相反,证人证言证明老奚生前多次表示阿芬享有继续居住的权利。阿芬是原告小奚的继母,这个身份并不因为老奚去世而改变。小奚不顾种种客观情况,诉请阿芬搬离并支付租金,有违公序良俗,依法不予支持。
从这个案件中,不难看出,民法典既是庄严神圣的法律,也是司法温情的体现。民法典创设了充满“人情味”的居住权制度,充分贯彻了“居者有其屋”的民本精神,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居住相关制度的需求,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社会效应。
居住权,作为一种民法典新设的物权类型,与同样达到“房屋居住”效果的房屋租赁有根本不同。房屋租赁制度中,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系基于合同,不享有物权,可能因合同解除、其他主体权利主张(如银行拍卖房屋)而导致权利受损;而居住权就像我们熟悉的房屋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一样,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登记,进行权利公示,保障力度远强于房屋租赁。
民法典虽实施不久,居住权制度扶弱、施惠的社会保障功能已逐渐显现。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充分感受到居住权制度的温情关怀,法院创新性地引入公序良俗原则,并结合家庭身份伦理分析,妥善处理了家庭内部矛盾,尊重了逝者生前意志,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居住权益。民法典将居住权纳入法律之中,不仅为相关案件的审理明确了法律依据,也为相关矛盾纠纷提供了更多解决途径。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而居住权制度正是这一精神在立法层面的体现。除解决相关纠纷案件外,居住权制度还将为未来一系列房屋效能发挥的创新模式提供制度基础,如以房养老、扶养遗赠、长期商业投资等。(姚丽萍)
民法典时代,居住权制度必将成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基石。
俞秋静(上海市人大代表、光明食品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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