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民诉法第四次修正,民事审判质效如何再提升?
民事关系渗透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民事案件同人民群众权益最为密切,老百姓打官司大多也是民事官司。随着经济社会形势发展变化,完善民事诉讼程序体系,提升民事纠纷化解能力,成为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亟须解决的问题。
立法与改革总是相伴而行。10月19日,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健全完善立体化、多层次、精细化的民事诉讼程序体系,提升人民法院纠纷化解能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0月19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请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议案。摄影/马增科
总结改革试点经验,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先后经历了2007年、2012年、2017年三次修正,民事诉讼规则不断优化完善,对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民事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将“推进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确定为重大改革任务。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授权在15个省(区、市)20个城市的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
经过近两年的时间,围绕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健全在线诉讼规则等方面开展的试点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在今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改革试点中期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对试点效果给予了充分肯定。
根据授权决定要求,“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经过近两年的试点,试点相关程序规则已被实践证明切实可行,所涉重点难点问题也基本形成共识,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已经具备。”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作关于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说明时介绍。
修正草案共对民事诉讼法作出16处调整,其中新增条文8条,修改条文8条,主要内容包括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完善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修正草案时普遍表示,民事诉讼法迎来第四次修改,将探索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的程序规则上升为法律规范,保障诉讼权利,提升审判质效,回应了时代之需,也满足了人民期待。
优化司法确认程序,推动深化多元解纷
修正草案合理扩大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并优化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
为进一步发挥司法确认制度对多元解纷方式的促进保障作用,丰富人民群众解纷渠道,推动矛盾纠纷源头治理,修正草案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从原来的仅限于“人民调解协议”扩展至“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或者依法任职的调解员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允许中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符合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标准的司法确认申请。
同时,为了有利于完善诉调对接,便于审查和执行,又有效防控虚假调解和虚假确认的风险,根据调解主体和调解类型的不同,修正草案明确了三种情形下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规则。
曹建明副委员长在审议时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授权决定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合理拓宽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也已规定了行政调解。据此,建议修正草案规定的调解组织除“人民调解委员会”外,增加“行政机关”。
韩梅委员认为,因财产保全限制司法确认、司法确认排除财产保全的情况,严重阻碍了司法确认的使用和“执行难”问题的解决,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因此,她建议增加相应条款,明确在已有诉前保全的情况下亦可以进行司法确认。
降低门槛简化审理,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修正草案完善了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和方式,明确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简化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方式。
修正草案进一步降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门槛,将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案件类型限定为“金钱给付”案件,适用标的额从原来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提升到“百分之五十以下”,并新增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模式。同时,为避免实践中的滥用或不当适用,修正草案规定,确权类、涉外、需要评估鉴定、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提出反诉等六种情形的纠纷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在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基础上,修正草案将小额诉讼案件的答辩期、举证期限从15日缩短至7日。审理方式上可以简化起诉、答辩、传唤、送达、庭审和裁判文书,一般应当一次开庭审结并当庭宣判。审理期限从原来的3个月缩短为2个月。此外,修正草案还赋予当事人程序异议权。
“关于小额诉讼程序,建议在修正草案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一经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原则上不得反悔。”曹建明副委员长提出,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法律适用明确、在规定标的额以内的小额诉讼,明确规定原则上不得反悔,有利于繁简分流、适应人民群众高效便捷解决纠纷的司法需求。
万鄂湘副委员长提出,为避免小额诉讼一审终审“一刀切”,建议补充规定当事人异议救济途径,增加一个条款:“当事人不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所作出的判决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出异议。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提升司法整体效能
根据修正草案,建立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模式和二审独任制审理模式。
修正草案规定,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解除独任制与简易程序的严格绑定。同时规定,中级、专门人民法院对一审以简易程序结案的上诉案件和裁定类上诉案件,满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条件的,可以采用独任制审理。
在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同时,修正草案明确适用标准,划定适用边界,确保适用独任制审理案件的质量,确保“独任不放任”。
李锐委员认为,修正草案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作为审判员可以独任审理的条件,但“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在审理之前难以准确判断,大多需要通过法定程序调查后才能作出结论。因此,他建议将有关条款中“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表述删除,仅将“基本事实清楚”作为独任审理的条件,“这样规定也可扩大独任审理的范围,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与合议制相比,独任制审判效率会更高,但法官受到的约束较小,滋生司法腐败的风险更大。前不久,最高法下发通知大幅提高了基层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标的,将来可能会出现一些大标的案件,一审、二审均由法官独任审理的情况。”吴玉良委员提出,希望最高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适用独任制审理的一审普通程序案件和二审案件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案件质量,防范腐败风险。
完善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适应信息化时代需求
修正草案明确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推动民事诉讼方式与信息化时代相适应,为未来在线诉讼发展拓展制度空间。
修正草案进一步完善电子送达规则。允许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适用电子送达,优化送达方式,细化生效标准,进一步拓展电子送达适用范围,丰富送达渠道,提升电子送达有效性。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修正草案将公告送达期限从60天缩短为30天,进一步缩短审理周期,降低诉讼成本、防止诉讼拖延。
“修正草案规定,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议前面加一句话:经当事人同意。”周敏委员提出,因为有人可能不太会操作网络,也有人可能没有通过网络进行诉讼的条件。
李锐委员认为,修正草案有关条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实践中,公告通常张贴在法院的公告栏内,或者在新闻媒体上刊登播映,没有法定程序予以规范,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文书的权威性,也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建议在修正草案有关条款中对公告的具体方式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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