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是最高人民法院为深入落实产权保护、支持民企发展等中央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行水平,而提出的执行工作理念。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强调在执行过程中统筹考虑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和被执行人生存发展的正常需求,在执法过程中彰显执行工作的力度与温度。
《法治日报》记者梳理了近年来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几起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典型案例,以期通过以案释法引导公众理解和支持法院灵活适用柔性执行手段,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主体的不利影响,以期实现执行效益的最大化和执行双方的利益共赢。
拖欠工资执行受阻
多次协调妥善结案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张晋鹏
某路桥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请求将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人员和设备从案涉项目强制撤离。但因案涉项目系“重庆三年行动计划”重点工程,对本市经济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社会关注度高,时间紧任务重。
经审查,重庆一中院依法裁定准许其申请。案件进入先予执行程序之后,有大量施工班组负责人前往法院信访,提出本案待清场施工方尚拖欠其大量工人工资未付,要求法院一并协调支付其应得款项。当地镇政府也反映本案待清场施工方还欠当地村社占道费、青苗费、场地租赁费等费用,如不能妥善解决上述费用,执行过程中可能遭遇大量村民围堵阻挠。
知悉上述情况后,重庆一中院执行局先后3次前往现场勘查,组织各方当事人4次听证,7次协调,并与市交通局、渝北区政府、渝北区政法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召开协调会12次。
经过大量现场勘查、听证协调工作之后,拖欠工资和村民费用均得到妥善兑付,现场搬迁得以顺利实施。全部执行行动在3个小时内顺利完成,确保了案涉项目的安全平稳移交。
法官庭后表示,执行法院精心谋划、统筹协调、多方联动,最终实现了“三赢”,既依法及时将案涉施工场地移交给申请人管理,又妥善解决了施工方拖欠工资的民生问题,还保证了重点工程顺利推进,充分体现了执行工作服务企业、服务民生、服务大局的职能作用,也有助于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抗拒执行自诉追责
构罪获刑主动赔偿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李勇
钟某、段某与李某因段某某的死亡赔偿款分配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分别起诉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长寿法院于2018年3月作出两份民事判决,分别判决李某支付段某24万余元;支付钟某32万余元。因李某未履行判决,钟某、段某分别向长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判决。
法院在执行中查明,2017年9月,长寿法院依法裁定保全李某名下银行资金共计98万元,因保全期限届满后钟某、段某未申请续保,保全资金解除冻结。但是2018年9月,李某通过银行转账98万元至李某某的银行卡账户内,并多次使用银行卡消费并提现。同时查明,段某某死亡后至2020年年底,李某某的银行卡由李某实际持有并使用。
查明前述事实后,长寿法院引导钟某、段某以李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当地公安机关递交控告材料,公安机关审查后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钟某、段某遂向长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长寿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长寿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在二审诉讼期间,恶意转移财产,并以持有的李某某的银行卡套取现金消费,致法院执行不能。鉴于被告人李某的悔罪表现及其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长寿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判决前,李某自动履行了20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长寿法院及时对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相关证据进行调查取证,打通刑事自诉路径,引导申请执行人自诉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刑事责任,促使被告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该案的宣判对大力打击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犯罪,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隐匿行踪拒绝还债
智能数据协助执行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程乃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支行与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决杨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共计11万余元。但是,审判结束后因被执行人杨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重庆铜梁支行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铜梁法院对杨某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杨某无可供执行财产。
自2020年起,被执行人杨某下落不明,铜梁法院通过户籍地、居住地等多方查访仍未能查获杨某行踪,又查明其无实名登记通讯号码、无其他行踪线索,故只能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为继续查找杨某行踪,铜梁法院将杨某身份信息录入社会治理创新中心被执行人数据库,通过该系统的预警信息推送功能,只要杨某在铜梁区范围内出现,系统将自动获取其行踪并即时向执行人员推送信息。
2021年12月,通过城区信息系统查找,比对杨某信息成功捕获其行踪,铜梁法院迅速出警立即将其控制并强制传唤到院,促成杨某当场履行5万元执行案款并达成执行和解,承诺剩余6万余元按月支付,案件得以顺利解决。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是深度运用智慧城市智能化信息系统,成功查找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行踪,并督促其履行的典型案例。个别被执行人企图通过“消失”、下落不明来逃避法院强制执行,为从源头破解查人找物难题,铜梁法院给执行工作“科技赋能”,探索出以现代物联网技术为支撑的执行联动机制。
疫情期间跨域执行
川渝法院协同办案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张智渊
昆明某电缆公司与四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昆明某电缆公司向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提供了相关财产线索。据悉,被执行人四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四川合江有一批未使用的电缆物资,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的可能,请求法院尽快采取控制措施。
重庆自贸法院在考虑到该执行任务的紧急情况,另要兼顾疫情防控“非必要不离渝”的要求,当即决定与财产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联系,由重庆自贸法院通过执行指挥系统直接委托四川合江法院代为查封并扣押。
四川合江法院在收到执行委托后即刻赶往标的物现场,并通过“智慧执行App”、GIS可视化管理系统与重庆自贸法院“点对点”视频连线。通过核对当事人身份,确定查封、扣押电缆的规格、数量,制作执行笔录。重庆自贸法院线上组织双方当事人和解。
经反复协商,促成双方当事人以4捆6000多米电缆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的和解方案。和解协议达成后,由四川合江法院现场指导,被执行人配合,申请执行人当天将电缆物资装车运送至重庆。
法官庭后表示,疫情期间的跨域执行案件有三个好处:一是可以节省在途时间;二是能够利用当地法院本土化优势结合具体情况提出最佳执行方案,促使案结事了;三是充分利用可视化系统组织当事人协商,达到面对面协商的效果。川渝同城化办案机制的完善,不仅有助于推动涉案财产的高效处置、执行案件和解执行,也有助于营造川渝两地一流营商环境,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规集市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老胡点评
人民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个环节,事关法律尊严和司法公信力,事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既要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及时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体现善意文明的理念,平衡好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执行人员应当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既要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要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同时,应当建立完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对于违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后果的执行人员,坚持追责问责,依法严肃处理。
重庆市各级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积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采取的执行措施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为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了司法力量,值得各地法院借鉴。
胡勇
上一篇:莫让假冒“绿色食品”招摇过市
下一篇:“甜甜直播”陷阱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