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法官,公司融资成功了。我们已经把本金和利息390万都还了!”接到被执行人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负责人周某的电话,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德国汉堡市商品交易注册协会仲裁庭受理威仕公司与四川荣丰公司仲裁案,于2020年3月作出裁决,要求四川荣丰公司向威仕公司支付货款。2022年,威仕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李某于2021年2月26日入职某电子商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岗位为工程师。2022年1月21日,李某父亲患癌症晚期,李某通过微信向直属领导张某请假,又通过邮件向领导请假称,“因父亲病重需紧急返乡,特提出请假申请”,请假时间为2022年1月24日至1月30日。当日,李某回家照顾重病父亲。
著作权法中的合法来源抗辩制度一般适用于流通领域,目的在于通过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效率。笔者认为,被诉侵权人提出合法来源抗辩主张,应围绕3个方面进行司法审查:主体方面一般为复制品发行者,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复制品;客观方面复制品的来源合法,交易链条清晰;主观方面被诉侵权人为善意,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侵犯著作权。笔者以一案例进行论证。
“侵权不停止”规则的本质在于利益平衡,以达到既维护法律秩序又实现实质正义的目的。其适用的考量因素主要包括:侵权人主观状态应为善意;侵权行为牵涉公益或民生领域,停止侵权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侵权行为主要影响权利人的财产性权益,通过金钱赔偿可予以弥补。
权利行使应当秉持善意、审慎行事 ——最高法知产法庭依法规范批量维权 ——(2023)最高法知民终235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上诉人北京某科技公司甲与...
□ 法治时评□ 马树娟近日,四川绵阳、河南新乡等地交管部门发布消息称,今年中秋、国庆假期,对外地小型汽车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交警将以...
刘某某向法院起诉广州市麦奀记粉面世家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奀粉面公司)侵犯其第33340276号“麦奀记”(下称争议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索赔经济损失等共计21.8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麦奀粉面公司在先、善意地使用“麥奀”标识,不构成商标侵权,驳回了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维持一审判决的同时并进一步认定,刘某某恶意申请注册相关商标,违背诚信原则,其向他人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以票据诈骗犯罪所得赃款支付给本案赔偿请求人的高息部分予以追缴并返还被骗银行,其行为并无不当,且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予以确认,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情形。赔偿请求人收取高息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善意取得情形。
一、合同约定生效要件为报批允准,承担报批义务方不履行报批义务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缔约过失人获得利益以善意相对人丧失交易机会为代价,善意相对人要求缔约过失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除直接损失外,缔约过失人对善意相对人的交易机会损失等间接损失,应予赔偿。间接损失数额应考虑缔约过失人过错程度及获得利益情况、善意相对人成本支出及预期利益等,综合衡量确定。